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集資有何區別?
我們知道,非法集資是指不具備集資資質的個人或單位向社會不特定大衆籌集資金的行爲,它是一種違法行爲,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也同樣是一種違法的籌集資金的行爲,那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集資有何區別?一起透過以下小編提供的相關內容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集資有何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衆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行爲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爲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爲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爲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二、非法集資要承擔什麼責任?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國家機關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國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當事人吸收資金可能會用於正常的經營生產,主觀上有還款意圖,但非法集資當事人則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籌集公衆資金,該資金可能會被當事人揮霍或轉移,因此,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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