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相關說明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一、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爲故意的作爲行爲。客體爲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法庭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進行聚衆鬨鬧、衝擊、毆打法官、法警、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行爲。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毆打訴訟參與人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爲一千元以下,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不是罰金刑。故本罪“罰金”的標準,有待司法解釋。
三、法律依據中的司法解釋,除罪名、適用法律條文與新《刑法》不符而不再適用外,關於該類案件的審理程序的規定似仍可參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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