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如何量刑
一、擾亂法庭秩序罪如何量刑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衆鬨鬧、衝擊法庭;
(二)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損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爲,情節嚴重的。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款規定:"對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擾亂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審判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但與妨害公務罪有着顯著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2、客觀方面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觀方而表現爲行爲人在法庭審理案件中,實施的鬨鬧、衝擊法庭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既包括採用暴力或威脅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僅限於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行爲,顯然,在客觀方面要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擾亂法庭秩序罪是發生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從時間上看,限於人民法庭宣佈開庭至宣佈閉庭過程中,從空間上看,限於發生在法庭內(廣義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務罪是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從時間上看,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已經着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從空間上看,限於發生在執行職務的場所,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內,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場所。很明顯,妨害公務罪的發生的時空範圍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經濟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屢屢發生擾亂法庭秩序的現象。在審判過程中行爲人進行喧譁、吵鬧,或者衆多人對法庭進行衝擊,或者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所有這些行爲都嚴重地干擾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有的甚至造成審判活動中止無法繼續進行,造成人員人身傷害,使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律的嚴肅性受到嚴重的侵害,影響甚烈,危害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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