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越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伐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二、對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森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發放林木採代許可證罪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林木採伐許可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故意不構成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當知道自己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爲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爲人對違反森林法規定或對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綜上所述,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發放伐木證書導致森林資源被破壞的,除了被行政處分外,嚴重者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法院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法發放伐木證犯罪主觀應當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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