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三、涉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拘後是否要通知家屬?
涉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拘後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非法佔用土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非法佔用的土地面積,給國家或集體利益造成的損失等相關因素和量刑標準有關,非法佔用耕地在60畝以上,和非法佔用耕地在30畝以上的判刑標準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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