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對象的,這是指相關行爲所侵犯的利益,但與《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還是有所區別的。那麼對於濫伐林木罪來講,其犯罪對象是什麼呢?本站小編蒐集了相關資料,請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問題。
一、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
關於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
(1)爲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
(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實踐中,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很容易混淆,大家要注意仔細區分,而關於犯罪對象這一塊,其實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與與盜伐林木罪是一樣的,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等林木。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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