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中止後過失致人死亡定罪
對於故意殺人中止後過失致人死亡定罪這個問題理解,我們先根據具體的司法實踐經驗,對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殺人罪進行解析。
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1.首先是加害人過於自信所帶來的當事人的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二者之間的區別: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爲人已經知曉自己的行爲可能帶來他人的死亡,但是由於自身的自信,認爲自己的能夠避免他人死亡情形的。這點往往常見與,行爲人對於自己的技術,經驗或者是知識方面的盲目自信所導致的。他們輕信可以透過自身的行爲,使得對方不會死亡。而間接故意殺人則不同,雖然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相同,行爲人也預見了自己的行爲可能給對方帶來死亡,但是沒有采用相應的措施進行補救,而是採取了放任的態度,最終導致了當事人的死亡。
舉個例子而言:A將B撞倒,此時A認爲自己有一定的醫術水平,對B進行施救,但是B死亡,此時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此時A見到B受傷,並沒有上前予以幫助,放任其死亡,此時就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2.其次,過失致人死亡罪與“誤殺”的故意殺人行爲。
過失致人死亡中存在一個過失的問題,即行爲人可能由於自身的疏忽或者其他的原因,過失的造成了他們死亡的結果。但是,如果此時發生了A要去砍殺B,但是不幸的是殺了C,此時屬於“誤殺”的範疇之內。但是行爲人A有殺人這一主觀上的故意,此時只能是故意殺人的行爲。不可以認定爲“誤殺”。
不作爲致人死亡行爲。不作爲死亡可能被認定爲故意殺人,也可以認定爲過失殺人。比方說,在故意殺人之後的過失殺人。其判斷的依據就是看行爲人對於其不作爲的行爲是否對他們的死亡的結果存在了故意的心態。比方說,A要殺死B,知B不會游泳,決定將其投入水中溺死。在將B投入水中之後,有後悔行爲,但是沒有施救,此時就屬於故意殺人,而且屬於直接故意。但是如果是A與B在遊湖的時候,由於A的過失使得B落入水中,此時A沒有施救,則屬於間接故意殺人。但是如果A與B遊湖,B落入水中,A認爲B在騙他,沒有施救,存在主觀上的過失,可以屬於過失殺人罪。
3.最後是過失致人死亡以後,行爲人誤認爲自己殺人了,以逃避罪責而將活人加以殺害,殺人滅口。
此時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殺人罪兩罪定罪,故意殺人罪屬於對象不能犯。實行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關於故意殺人中止後過失致人死亡定罪這個問題解答,我們可以發現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要是看這個過失的成分與前行爲的故意是否是具有聯繫的,且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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