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麼
不管是故意殺人罪還是過失之人死亡罪,此時出現的後果往往都是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就讓不少人無法準確區分來這兩種犯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到底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爲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爲。
其根本區別在於行爲人主觀方面,前者以故意爲其心理主觀狀態;後者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藉一定的自認爲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爲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爲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兩個特點:(1)“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2)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根本反對的。其中第一個特點“沒有預見”是劃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其他罪過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確定行爲人的認識標準時,應當首先根據行爲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確定,即根據行爲人本身的主觀條件,包括知識程度、智力狀況、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等。但是,必須注意行爲時的客觀情況的影響,才能準確地認定行爲人當時是否應當、是否可能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隨着科學技術的日益進步,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日益複雜,人們承擔的認識義務會越來越廣泛,也會越來越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注意綜合分析主觀條件和客觀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正確認識罪過。
故意殺人罪是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則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的態度。
二,量刑程度也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於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本站小編在上文中主要爲大家總結了兩點,即定義不同、量刑處罰不同。但是很明顯的是,故意殺人罪中行爲人的主觀心態是想要剝奪他人的生命,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當中,行爲人並不存在致他人死亡的故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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