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首次清晰界定是什麼時候?
非法集資的現象是社會中經常出現的犯罪活動,但是那些沒有被捲入相關的非法集資中的老百姓似乎對非法集資的概念非常的模糊,甚至開始覺得只要是在社會上募集資金的行爲就可能是非法集資進而影響了合法的投資活動。那麼,非法集資首次清晰界定是什麼時候?
一、非法集資首次清晰界定是什麼時候?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列舉房地產等相關行業中非法集資的具體行爲,對非法集資概念做出了更爲具體和明確的規定,釐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邊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
寬嚴相濟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隨着經濟的飛速發展,新的非法集資手段層出不窮。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非法集資正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產、商貿、金融、旅遊、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爲此,《解釋》中列舉了10種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情形。
比如,對房地產行業的非法集資行爲做了詳細的規定: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處罰。
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將商品房出售給購房人,但是購房人並不用於自住,而是交給開發商或開發商委託的代理機構用於經營,並定期向購房人支付租金的一種銷售方式。而返本銷售是指,購房人一次性付給開發商全部購房款,開發商在一定年限內將購房人的房價款全部返還給購房人。
由於上述模式存在巨大的風險,其實早在2001年6月,建設部頒佈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但鑑於《管理辦法》僅僅是行政法規,難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起到強制約束作用,上述幾種銷售模式在房地產市場還是大行其道。
從上文來看國家也是爲了避免社會公衆太過於擔憂自己被非法集資騙取資產而開始過於謹慎地防範任何的投資行爲,因此而專門地將非法集資行爲和概念進行明確地定性供大家清楚地分辨出違法和合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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