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量刑處罰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假釋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九項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殉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爲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 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詢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 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二、徇私舞弊假釋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爲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信譽;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爲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羣衆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暇釋、暫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哲監外執行的行爲。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爲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爲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爲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夥同進行本罪行爲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爲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爲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爲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諸如累犯、以危險方式實施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等的犯罪分子,都是不能被假釋的,若是司法職員,違規批准了這類犯罪人員提交的假釋申請書,那麼不管是否假釋手續已經辦理完成,違規批准假釋請求的司法職員,都有可能會被按照徇私舞弊假釋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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