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爲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爲爲徇私情,行爲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僞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九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對於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爲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對於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爲他人辦理假釋的行爲,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徇私舞弊造成的違法事實,或者對社會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影響的,那麼就是需要以嚴重情節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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