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訊逼供罪轉化犯
刑訊逼供罪主要發生在司法工作人員之中,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並不常見,但是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會造成傷害,如果致人傷殘、死亡,就會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也就會形成刑訊逼供罪轉化犯,那麼怎麼會造成刑訊逼供罪轉化犯?
一、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爲(含違法行爲與犯罪行爲)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爲、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爲轉化爲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爲轉化爲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此處的立法理由主要是:看構成該罪的暴力程度是否足以囊括故意致死和故意致人重傷的暴力,如果其規定足以囊括,一般是不會存在轉化犯的。刑法中很多罪名對暴力程度都有細緻的劃分,比如上述的刑訊逼供罪,其暴力程度只囊括輕傷,又比如277條的妨礙公務罪,其暴力程度也只是到輕傷。再如綁架罪,其暴力程度囊括到了致人死亡,所以不存在轉化犯的情形。當然,暴力程度只是劃分的一個最主要的標準,有的情況下可能還要結合主觀罪過的內容進行劃分是否存在轉化犯。暴力程度也是劃分民事和刑事的一個重要界線。
二、刑訊逼供是有轉化犯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爲。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暴力取證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爲。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即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證人證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工。
刑訊逼供在我國是嚴厲禁止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構成犯罪,按暴力取證罪論處,那麼在此時司法工作人員就變成刑訊逼供罪轉化犯。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關於刑訊逼供罪的內容,可以訪問相關的法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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