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一、關於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爲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偵查、 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單從法律規定來看,刑訊逼供罪的主體範圍很抽象,從抽象的語義層面分析,這樣一個概念的內涵、外延是明確的,但是現實社會中的實際情況卻十分複雜。
二、刑訊逼供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刑訊逼供罪的處罰標準是主體司法工作人員對侵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使用了肉刑或者是變相的肉刑,從而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的行爲。使用暴力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爲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傷害,傷殘或死亡的,會被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對社會正義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會使人們不再信任法律。在司法案件中,一旦遭受刑訊逼供,一定要勇敢地向有關人員或者機構反映,及時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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