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既遂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介紹賣淫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1、介紹賣淫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十八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如何判斷介紹賣淫罪既遂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引誘,是指行爲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爲人的引誘行爲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爲人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爲。這裏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爲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爲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爲提供的場所。這裏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爲人爲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爲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爲人的容留行爲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爲,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爲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資訊,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賣淫、介紹賣淫以及組織賣淫等的行爲都是違法的,司法機關在發現特定的公民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或者是多次實施了介紹賣淫行爲時,首先會將該違法者抓捕,然後在確定介紹賣淫的方式、被介紹者是否自願等相關事項之後,會將此賣淫案件交給檢察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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