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案卷同時送回是合理的嗎?
一、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案卷同時送回是合理的嗎?
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案卷同時送回是合理的。補充偵查指的是爲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次數是幾次?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起訴意見書。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製作不起訴意見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退回補充偵查能否報捕嗎?
退回補充偵查只要符合相關條件的就可以報捕。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相關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證據材料不足的案件退回至當地的所轄地區的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補充偵查的次數是有限制的,同時對於每一次的補充偵查的時間也是有着嚴格的時間進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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