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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作用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作用是什麼?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作用是什麼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作用是可以避免錯案,可以進一步維護法律的權威,對訴訟案件進行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決,避免出現錯判或者誤差的情況。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二、關於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要知道,補充偵查不是走過場的,人民檢察院在退回補充偵查的時候,就會告知公安機關有哪些情況需要補充說明,受害人和民衆有的時候只關注案件的大概流程和大概的犯罪情節,但司法機關是要了解清楚每一個犯罪細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