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人是否退回?
一、退回補充偵查人是否退回?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後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爲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就會提起公訴;相反,如果檢察院認爲該案件證據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般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是一個半月,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期限是一個月,而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的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當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而偵查階段逮捕的最長期限(即偵查羈押期限)是7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在7個月內公安機關都沒有偵查終結的話,那麼就要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總之不能再繼續關押在看守所了。
總的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充偵查的這一階段,其實也屬於偵查階段。因此,如果因爲退回補充偵查而超過了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那麼就要對他變更強制措施。
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怎麼處理?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綜上所述,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作爲審查機構,檢察院會從證據及犯罪事實出發,對案件審查。如果將案件退回去,要求公安局補充偵查,這樣嫌疑人還會被關押,超過刑事拘留時效的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補充偵查的次數最長是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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