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嗎?
一、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嗎?
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這是由於判處緩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謂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4)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2、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限制條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換言之,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注意:緩刑不同於死刑緩期執行。緩刑也不同於對軍人的“戰時緩刑。
二、管制的執行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1、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
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羣衆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羣衆,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衆宣佈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於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羣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只有滿足一定條件之後,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終結時,纔會作出執行緩刑的宣判。對於那些需要承擔管制刑事責任的犯罪者,由於不滿足可以被判處緩刑的對象條件,故此不管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者是其辯護律師等,是否提出執行緩刑的請求,法院都不會宣判執行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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