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管制能適用緩刑嗎?
一、判處管制能適用緩刑嗎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適用緩刑的。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管制的執行期限規定有哪些
1、管制的期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
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羣衆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羣衆,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
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
《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衆宣佈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於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羣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下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被處管制的犯罪人員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執行,而且被判管制的人是不能申請緩刑的,必須要按判決結果服刑,只有管制期滿之後才能依法的解除,對於緩刑的申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除了管制之後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纔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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