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檔案,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檔案,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對於僞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爲。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僞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僞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僞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爲。至於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僞造或者變造的。
主體要件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主觀要件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行爲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爲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如何處罰?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機關的公務和印章是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的。若違反法律的規定,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的,將會被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來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會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這在《刑法》第280條當中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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