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嚴重不負責任可能發生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經濟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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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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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衆利益,或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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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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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爲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對於不構成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