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條件主要有哪些
一、移送審查起訴條件主要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覈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具有重要意義。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移送檢察院後多久提起公訴
移送檢察院後一般會在1個月以內提起公訴。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則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在偵查結束後,要對案件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要不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如果證據充足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就起訴,反之可能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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