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能有幾次?
一、移送審查起訴能有幾次?
移送審查起訴的次數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根據訴訟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
二、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移送審查起訴在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情況,主要目的在於不符合管轄權限的司法機關將審查起訴的權限,和相關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等移交到具備審查起訴權限的司法機關,期間還涉及到相關司法程序的交接行爲,所以一般是需要上級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溝通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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