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是什麼?
一、妨礙公務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是什麼?
妨礙公務罪的定義指的就是,透過暴力等相關的方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尋釁滋事罪的是指的是無緣無故的擾亂社會秩序。在於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規定的四類人員的公務活動。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從客觀方面看,前者主要表現爲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的。而後者主要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進行騷擾的破壞行爲。
而從主觀方面看,前者是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而後者的故意往往表現爲多種。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襲警罪如何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或者。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當中,存在着妨害公務的,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妨害公務罪,除此之外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爲和尋釁滋事還是存在着本質的差別的。尋釁滋事行爲一旦構成的話,將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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