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結果應該怎麼做
交通事故對於很多來說是非常糟糕的一個情況,不管是對社會還是個人都是非常不好的影響,交通事故發生後存在一定爭議的需要做司法鑑定,那麼會有 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結果 的情況出現,本站小編今天告訴大家遇到這個問題後該怎麼做。
一、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結果應該怎麼做
1、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以下四項情形之一的,應予准許重新鑑定: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前三項情形結合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就不難理解,關鍵在於第(四)項規定。
交通事故起訴後傷殘等級結論對方不同意,處理方法如下:
二、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司法鑑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
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託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爲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透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合的關於遇到不同意交通事司法故鑑定結果的情況應該怎麼做的相關資訊,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爭議以及鑑定,覺得不符合,或者自己無法接受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幫助案子以最準確的結果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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