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認同的,該怎麼辦?
一、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認同的,該怎麼辦
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認同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重新鑑定的,符合重新鑑定條件的,應當重新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從這個法律條款可以知道,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認同的,是可以這樣處理的:
1、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當事人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重新鑑定的。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委託另外的鑑定機構,是不可以用第一次的鑑定機構的,只能重新找另外的鑑定機構。
二、可以重新鑑定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重新鑑定:
(一)檢驗、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總的來說,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認同的,當事人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鑑定的,交通部門認定符合重新鑑定條件的,應當同意重新鑑定。當事人重新鑑定的機會只有一次的,當事人對重新鑑定的結論不服的,就不可以再重新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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