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階段罪名不對變更可以嗎?
一、批捕階段罪名不對變更可以嗎?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
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援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審判階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
二、人民法院變更罪名的法理依據
1、訴審同一原則
訴審同一原則是世界大多數國家在刑事訴訟中所普遍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是指在刑事審判中,審判機關審理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的犯罪事實應當保持一致,而不是說審判機關確定的罪名與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必須保持一致。
因爲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就相同的犯罪事實,可以作出不同的法律評價,確定的罪名也不一定相同。對於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屬於法院的職權,審判機關可以在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範圍內變更罪名。
2、公訴事實統一性原則
大陸法系採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訴審同一原則只包括公訴犯罪事實的同一,而不要求公訴罪名的同一,法律賦予了法官較爲寬泛的變更罪名的權力。依據大陸法系的公訴事實理論,法院變更指控罪名建立在公訴事實同一性的基礎上。參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我國的罪名變更制度也應該以公訴事實同一性爲前提。
依據大陸法系的公訴事實理論,公訴效力體現在人和事兩個方面,審判機關不能對沒有指控的被告人和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和判決,公訴方的指控範圍只包括案件事實,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不受限制。據此,公訴事實同一性是指審判機關審理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具有同一性。
在案情偵破的過程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一般不變,但在特殊情況下是有可能發生改變的。因此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也要根據最新的犯罪事實來更改所要起訴的罪名。而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以新的罪名來進行判決,避免出現誤判漏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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