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階段律師意見可以不寫嗎
批捕階段律師意見可以不寫嗎
要寫。檢察機關在審查批准逮捕或者決定逮捕時,犯罪嫌疑人所聘請的辯護律師可以就案件事實情況、取證程序合法性、法律適用準確性、逮捕必要性等相關問題透過遞交書面材料或者會見承辦檢察官的方式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檢察機關在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法律雖然規定審查批准逮捕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但是缺少操作性規定。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認爲審查批准逮捕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可設計如下:
一、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程序的啓動。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在收到偵查機關(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後,應及時審閱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已聘請辯護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該案件已進入審查批捕環節,並告知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的期限。如果辯護律師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檢察機關,則視爲不提出意見。
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明確告知辯護律師在接到通知後以書面形式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提供證據材料需註明來源、收集方式,並提供相關人員、單位的聯繫方式,提出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的,需提供必要線索,以便檢察機關覈實。偵查監督部門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應當製作筆錄附卷。
二、對辯護律師意見的審查。辯護律師意見由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部門統一簽收,簽收後交案件承辦人員。案件承辦人就辯護律師意見與案件一併審查,並將辯護律師意見內容詳細記錄在審查批捕意見書中,結合偵查機關(部門)提供的證據材料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進行分析、判斷,無論是否採納,都應闡明理由並記入審查批捕意見書。對於辯護律師提出的關於犯罪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材料證據,偵查監督部門可以自行或透過偵查機關(部門)進行覈實。承辦人對案件和辯護律師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後,再按照工作程序,逐級審批。
三、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採納與處理。對於辯護律師意見,檢察機關經充分地審查、分析、考量,最終作出是否採納的決定,並在案件審結時將意見的採納情況反饋給辯護律師。對於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等無逮捕必要的意見及證據材料的,經過偵查監督部門覈實後,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納,如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決定的,應當將辯護律師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與偵查案卷一併發回偵查機關(部門),以供其參考,選擇適用其他強制措施。對於辯護律師提供的新證據材料,在審查批准逮捕期限內能夠調取覈實的,應及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逮捕決定或不逮捕決定。對於期限內無法查明的,在作出逮捕或不逮捕決定的同時,將辯護律師提供的新證據材料及線索附卷,要求偵查機關(部門)繼續偵查並跟蹤調查取證情況。對於辯護律師提供的偵查機關違法犯罪偵查的意見和材料,根據辯護律師提供的線索,應進行覈實並採取相關監督措施。
也就是說,律師作爲一種法律訴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存在,可以說是不懂法律專業知識的平民百姓的重要幫助者。因此,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批捕階段律師寫了律師意見,可能也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是不能不寫律師的辯護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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