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請逮捕案件能否改變罪名批捕可以嗎?
一、報請逮捕案件能否改變罪名批捕可以嗎?
批捕之後可以更改罪名。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序規制。
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
審查起訴階段的更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這一條款支援了檢察院變更罪名。
二、審判階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享有變更指控罪名的權力。
法院變更罪名指控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後,認爲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
人民法院變更指控罪名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審結束後,認爲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相吻合時,直接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依相應法條對被告人作出判決的權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是否享有指控罪名變更權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76條第⑵項及第178條規定中有了明確規定。第176條第⑵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17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176條的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判”。實際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和第十二條之規定看,法律規定有權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代表國家對被告人的行爲作出法律評價。從上述情況可以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賦予了人民法院指控罪名變更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報請逮捕就意味着執法人員可以對犯罪人員做出實施逮捕的行動,但如果在偵查的過錯中因案件的性質有所改變,那麼批捕的罪名也會隨之而改變,所以,辦理案件會因案子實際情況變化而變化,但最重要的就是必須要有證據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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