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批捕的律師意見可以作出不批捕申請嗎?
一、對犯罪嫌疑人批捕的律師意見可以作出不批捕申請嗎?
對犯罪嫌疑人批捕,律師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出具不適用批捕的申請。逮捕是一種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我國刑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二、適用逮捕的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第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即有犯罪事實發生,且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比如有人報案發現一名無名屍體,還不能說明有犯罪事實,那麼經過法醫鑑定存在他殺可能,則可以說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第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第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是從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只有在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且又符合逮捕的社會危害性條件的才能適用逮捕。
在司法程序上,確實有律師所進行的不適合批捕的意見書,重點圍繞不適合批捕的相關原因和依據進行司法說明。律師可以結合對法律的理解,在法律適用上找到一些對當事人不能進行批捕的相關意見和建議,以期望檢察機關作出不對己方當事人進行批捕的決定,以保證己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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