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四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
第一節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的,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
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資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爲九十日,最長爲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爲一百八十日,最長爲五年。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所持簽證類別屬於不應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五)簽發機關認爲不宜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於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爲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二條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 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籤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外國人停留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爲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入境後,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事由需要換髮、補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髮、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爲最終決定。
第三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並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第三十八條 年滿十六週歲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應當隨身攜帶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驗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爲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資訊。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十條 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應當在嬰兒出生六十日內,持該嬰兒的出生證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爲其辦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記。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其家屬、監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該外國人的死亡證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註銷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外國專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制定並定期調整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指導目錄。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對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範圍和時限作出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外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
未經批准,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資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 申請難民地位的外國人,在難民地位甄別期間,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的臨時身份證明在中國境內停留;被認定爲難民的外國人,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的難民身份證件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
第二節 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條 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四十八條 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永久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居留和工作,憑本人的護照和永久居留證件出境入境。
第四十九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決定取消其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
(一)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處驅逐出境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在中國境內居留未達到規定時限的;
(五)不適宜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外國人入境中國根據自身身份的不同,可以申請停留或居留也可申請中國境內永久居留。中國維護外國人在中國的合法權益,外國人也須遵守中國法律,禁止一切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爲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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