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期限節假日如何處理?
一、審查逮捕期限節假日如何處理?
審查逮捕期限節假日的處理方式是順延這些假日之後的第1個工作日爲期滿時間。批捕期限有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期滿之日,逮捕是由檢察院或法院做出批准或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30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後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六機關實施規定》第31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
二、逮捕公民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必須有該公民構成犯罪的證據。
2、必須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並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論是審查起訴還是批准逮捕他都是應當由有關機關來進行決定,沒有經過決定是絕對不能夠採取這樣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但是它是由審理的期限方面的規定,如果遇到節假日的話,就應當順延至第1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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