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誰?
一、刑事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誰?
刑事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即對於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相關內容拓展
1、國家作爲階級統治的工具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它要行使其對全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法制建設與實施的全面職能,必須藉助於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執行職務來實現。如果發生違法侵權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則後果應當由其代表的行政權力的主體國家來承擔。依法實施賠償,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應該從微觀上看成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錯誤和責任,而錯誤的僅僅歸責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從而錯誤的導致認爲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侵權行爲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而應當從宏觀上看總體的、根本上的錯誤應由國家來承擔。雖錯誤表現在國家公務員身上,而錯誤的根源和根本責任在國家。故侵權行爲致害的法律後果應由國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3、隨着現代科技的發展,社會的發展,社會關係的複雜化,國家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公共職能隨之不斷增多、加強,損害的潛在根源明顯增多,侵權行爲致損的情況複雜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綜合因素引起的,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輕微疏忽而導致巨大的損害事故發生。由此,一方面我們要求隨之國家要提供新的保護手段,而且往往這樣巨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也並非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所能承擔的了的,只有國家作爲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方能承擔賠償責任和全部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致被侵害。
4、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對象是國家,而非具體實施侵權致害行爲的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具體賠償義務機關,即實施違法侵權行爲的致害機關,含行政機關、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機關,但這並不等於有賠償義務機關就成爲國家賠償的主體。那只是從便民利民角度出發,實施國家賠償程序和具體規定。這些賠償義務機關也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的。故其賠償的責任主體依然是國家。
刑事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針對國家的機關的或者是部門的錯誤判斷導致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傷害的行爲,一經認定,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向當地的法院提起申訴,要求國家賠償,時效是兩年內。國家賠償的週期長,需要的程序和手續繁瑣,我國針對針對這個問題正在作進一步的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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