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的主體是誰?
當公民的權益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使而受到損害時,公民有權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並要求賠償。這就涉及國家賠償責任主體的問題,但是對於國家賠償主體的相關內容我們掌握的資訊量不多,有必要稍作了解。小編將在下文中爲大家介紹請求國家賠償的主體的相關內容,以供您瞭解。
一、國家賠償主體
國家賠償發生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而有關國家賠償主體實際上涉及到國家、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三方,他們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分別有不同的定位。對國家賠償主體的掌握需要明確三個基本概念: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和追償權對象。
1、賠償責任主體即賠償責任的最終歸屬者。
在國家賠償制度中,國家是賠償責任主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表現即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爲的職權行爲之所以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在於他們的職權來自於國家,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其行使職權的後果,無論是積極結果,還是消極後果,都應當歸屬於國家。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表現是賠償費用由國庫支出。國家賠償費用是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請求人支付的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即賠償費用應根據侵權責任的歸屬分別由各級財政列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政府的財政機關申請覈撥。
2、賠償義務機關即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
我國實行的是賠償義務機關與侵權行爲機關一致的原則,即哪個國家機關實施的侵權行爲,由哪個國家機關具體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與其所設機關之間是抽象與具體的關係。
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政治實體,它是透過所設立的具體的國家機關表現出來。雖然所有國家機關職權行爲的後果最終歸屬於國家,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抽象的國家不可能在具體的賠償活動中出現,只能由具體體現國家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如到法庭應訴,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等。因而,實施侵權行爲的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
3、追償即國家機關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後所保有的要求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力,因此,公務員在國家賠償制度中處於追償對象的地位。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主體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國家賠償的主體主要有兩部分構成,有侵權行爲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及被侵權的公民。而請求國家賠償的主體主要是被侵權的公民,如果公民因故離世的可以由其家屬代爲國家賠償主體。請求國家賠償的主體在進行國家賠償申請過程中,其行爲必須遵從《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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