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目前我國的法制建設還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的,就好比國家賠償法,自95年出臺以後目前爲止並沒有對其做出一些新的調整,其實在國家賠償法當中其實有很多細節性的規定都是比較模糊的。在申請國家賠償的過程本身就非常困難的情景之下,當事人一定要知道,我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我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爲被確認爲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二、相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補充: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補充: 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可能要在平常大家覺得兩年的時間也比較長,可如果將這兩年的時間放到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當中來看的話,前期收集證據可能就會耽誤較長的時間。因此申請國家賠償的這種事情,一定要在自己的權益被國家工作機關人員侵犯以後,及時的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聘請一位優秀的律師,如果錯過了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那申請國家賠償的希望就更加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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