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擾亂社會治安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由以上條款可知,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爲人有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即干擾和破壞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必須是以聚衆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衆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擾亂社會治安罪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