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是什麼?
隨着科技的不斷進步,不少當事人會選擇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收集證據。那麼,我們使用這些方式收集到的多媒體資料屬於什麼證據種類呢?今天,大家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一下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是什麼吧。
一、視聽資料本質上是記錄待證事實
1、基本介紹
視聽資料是指透過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電磁方式記錄儲存的資訊來證明有關事實的資料,也稱音像證據或音像資料,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視聽資料規定爲一個獨立的證據種類。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視聽資料主要是強調其作爲一種證據形式,記錄的是待證事實。作爲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音像資料,可以準確地再現案件發生時的情景,如錄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發生時的聲音,能準確無誤地反覆重述原來的聲音,不太可能發生遺忘、誤記、錯誤之類的情況,錄像能反覆再現案件發生時當事人的形象和活動情況等。
2、對比說明
應該說與其他場合下的音像資料或視聽資料有所區別。如現場勘驗中的錄音、錄像和鑑定過程中的錄音、錄像記錄的內容也具有證明意義,但其記錄的不是待證事實。同樣,對證人、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也可進行錄音、錄像,這時是作爲筆錄以外的固定言詞證據的一種方法,從形式上說屬視聽資料,但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視聽資料證據。
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與視聽資料存在區別
在現行刑事訴訟控辯式的庭審模式下,偵查機關不僅要收集達到刑事證明標準的證據,還要證明收集證據程序上的合法性,這就類似一種倒置的舉證責任,即在證明對方違法犯罪時還要證明自己合法,所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作爲證明辦案機關程序上取證合法的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質證。但同步錄音錄像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據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二者記載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不同,存在諸多差異。
1、時間
記錄的時間不同。視聽資料證據記載的是待證事實發生時的情況,人們可以透過音像證據直接瞭解有關情況,如根據實施犯罪當時在現場進行的錄音、錄像,人們可以直接瞭解犯罪的過程、與犯罪有關的人和物的情況。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記載的是待證事實發生後有關物品、場所的狀況及言詞情況,人們只能根據這些狀況表述推斷或間接地瞭解事件發生時的情況。
2、手段
手段不同。視聽資料可以是爲證明某一事實的目的而有意識記錄的,也可能是在記錄其他內容時無意地錄下有證明意義的內容。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是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技術人員完全有意識地採用技術手段製作的音像資料。三是法律性質和作用不同。同步錄音錄像是對偵查辦案過程的一種記載手段,其本質是追求程序上的公開、公正,而記載的實體內容具有可變性。視聽資料記載的是案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一般不具有可變性,否則就是違法證據。
三、同步錄音錄像證據不能籠統歸入視聽資料證據之列
1、程序
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記錄的不是待證事實發生時的情況,只是待證事實發生後,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所採取的一種收集證據的方法,以固定有關物質存在的狀態和現象。檢察機關對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現場勘驗檢查、搜查等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所固定的證據,雖然是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出現的,但其本質上應該分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勘驗檢查等證據,
2、實體
從實體上說與書面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只是起到配合證明供述或證言筆錄內容的“三性”中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其所證明並追求的是程序正義,因而它不具備獨立的視聽資料證據的特點,不能籠統地歸入視聽資料證據之列。
綜上所述,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在實務中往往被認做是視聽資料。但是,我們應該從記錄內容的不同來區分其性質,如果是記錄案件的事實的,應當歸爲視聽資料的範疇。但是,如果只是單純記錄辦案過程的則不應當劃入視聽資料類別,而應當看作書面筆錄、勘驗檢查。總之,錄音錄像的證據種類我們應該根據其內容來進行判斷,不能單獨下結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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