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舉證責任民事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原告舉證責任民事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5、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6、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舉證責任;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爲的人就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只有在當事人不能收集時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在侵權案件中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不過,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我們是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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