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民事訴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民事訴訟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原則是,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民事訴訟的類型有哪些?
1、停止侵害之訴
停止侵害之訴是指要求正在進行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爲人停止其行爲的民事訴訟。這是一種積極的訴訟,有利於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進一步擴大,增加受害人的損害。停止侵害之訴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比較常見。
2、排除妨礙之訴
排除妨礙之訴是指由財產權或環境權受到他人利用環境資源活動的不利影響的當事人提起的,向人民法院要求排除他人的不利影響的民事訴訟。
3、消除危險之訴
消除危險之訴是指當事人的環境民事權益受到現實的危險而向人民法院請求消除這種危險的民事訴訟。消除危險之訴中環境侵害行爲尚未現實發生,因此,該訴可以有效地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發生。與停止侵害之訴相同,消除危險之訴也是一種積極的訴訟。
4、恢復原狀之訴
恢復環境原狀之訴是指環境侵權行爲已造成了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在被污染的環境或破壞的生態能夠恢復的前提下,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訴訟。恢復原狀之訴在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同時也是一種積極的訴訟。
5、損害賠償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是指在環境侵權行爲對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賠償之訴是一種消極的訴訟,同時也是環境民事訴訟中出現的最爲頻繁的訴訟。
綜上所述,對於環境侵權糾紛,我國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一般的民事糾紛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中,被告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跟侵權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具體的責任承擔形式包括賠償修復生態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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