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事訴訟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關民事訴訟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有關民事訴訟中止的條件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爲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後,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爲仍然有效。
二、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分爲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爲3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爲1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當代社會民事訴訟在進行過程當中的話,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的原因都不會停止的,需要一以貫之的完整的完成這個環節,當然有一些情況,比如說當事人去世了,那麼這個訴訟活動沒有人蔘與下去,所以就需要暫時停止,還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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