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一、檢察院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1、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2、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爲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一些不可以解決的問題,大家都會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到人們你法院提起訴訟,並不是說所有的訴訟人民法院都可以進行處理的,有些問題當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限的,就需要移交上一級友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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