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情形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的情形是什麼?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是什麼?
1、前提不同,移送管轄的情況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管轄權轉移是將有管轄權的案件交給沒有管轄權的法院
2、客體對象不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具體案件,而管轄權轉移是轉移具體案件和管轄權
3、是否需要上級批准,移送管轄不需要經過上級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發展對受理的案件沒有管轄權,就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認爲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就應當報請上級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轄權轉移,只要上級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就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適用範圍不同,移送管轄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管轄權轉移只適用於級別管轄。
5、移動方向不同,移送管轄在平級法院間發生,特殊情況下發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管轄權轉移發生在 上下級法院之間。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有管轄權才行,否則就是程序有問題。如果法院受理後發現自己並不具備管轄權,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案件,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時審理。這裏要區分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異議的區別,兩者的提出主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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