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中法院一般調解幾次會判
一、一般民事訴訟中法院一般調解幾次會判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調解的次數,調解是當事人雙方自願進行的訴訟活動。調解是日常生活中解決糾紛常見的一種方式,出現糾紛,許多人想的就是和解,沒必要鬧上法庭消耗人力物力,但是調解主要還是看當事人的意願。因此,審理後直接判決。
二、民事調解制度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
調解方式就是指人民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案件、商事糾紛案件所用的形式。
可以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訟前調解,立案調解、庭前調解、書信調解等方式等。
調解的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三條原則:即自願原則,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原則﹑合法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當事人自願原則應當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爲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後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
法院開庭的基本流程首先在受理案件之後,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做開庭前的準備,之後再就是開庭進行審理,在這個過程中會安排訴訟的調解,但是如果雙方都不同意的話,那麼就算做調解不成功,之後再進行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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