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敗訴後可以上訴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敗訴後可以上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敗訴後可以上訴的。由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在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文書生效之後,基於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爲適格申請人的第三人針對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提出撤銷申請,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變所針對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所確定的法律狀態或權利義務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是一種非常事後救濟程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二)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三)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1、是判決效力突破相對性進而對第三人產生實際約束力可能造成對第三人不利的風險,爲防止這種風險最終轉化爲實際損害必須事先加以矯正。判決效力本身只應當約束訴訟當事人雙方,而不應當擴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據一定的利益考量規定了判決效力相對性的例外,此時判決效力會及於涉訴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由於判決具有形成力,即判決生效後會對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而這種對世性效力帶來的法律效果並不總是與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賦予訴訟當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訴訟利益同時,也應當賦予第三人等量的防禦性或救濟性權利,以保證兩端的權利義務大體相等。
2、我國整體上來說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制度,儘管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制度有法院職權主義的傳統,但是訴訟模式採取當事人主義現在已經成爲全世界的主流和趨勢,這一點在我國也不例外。然而,儘管當事人主義擁有諸多優點,但其同樣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缺陷。作爲當事人主義模式核心之一的處分權主義對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最大潛在危險在於起訴的時間、內容、標的、請求及被告均由原告決定,廣泛自主的訴訟權利若被濫用,可能會爲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通謀詐騙案外第三人提供便利。而另一核心辯論主義同樣可能因爲虛假的自認而避開對方當事人本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同時也混淆法官的案件真正事實的判斷,從而誘使法官作出與事實不符的錯誤裁決,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根據程序保障理論,完善的程序保障機制即是法院判決正當性的來源之一,也是一人承受判決效力的前提。未能收到周全的程序保障,甚至因爲種種原因完全被完全被排除在審判程序之外而要承受判決不利後果的擴及是缺乏邏輯正當性基礎的。爲解決判決效力在特定情況下向第三人的擴張和程序保障要求之間的矛盾,在爲判決所涉及的第三人提供製度化的救濟渠道,保障其程序權利是必然之選。第三人撤銷之訴正是一種透過撤銷錯誤裁判來彌補權利損失的時候救濟制度,透過與事前的訴訟參加制度、訴訟告知制度等和事後的第三人執行異議制度銜接,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國法律上對第三人權益的保護程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敗訴後是可以提起上訴的,顧名思義第三人撤銷之訴也是一個新的訴訟,那麼針對任何一個訴訟請求的裁定結果不滿意的都是可以提起上訴的,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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