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撤訴後能否再訴?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撤訴後能否再訴?
可以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起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材料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爲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爲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
5、提請在法定六個月期間的證據。此外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複印件。
(二)審查
1、審查形式。應採取嚴格的形式審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如有證據可初步判斷判決損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認爲具備訴的利益。
2、審查方式。參照關於再審審查的規定,可以分別或者綜合採用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書面審查提起材料;
二是調閱原審案卷;
三是詢問當事人;四是組織聽證。
3、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
4、審查業務部門。考慮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的部門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亦應由立案庭負責。
(三)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對於案由問題,應當確定爲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具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規定爲準。
(四)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序審理。關於合議庭成員的組成,應以另行組成合議庭爲宜,原審審判人員雖然對案情較爲熟悉,但存在先入爲主的可能,且該訴是爲撤銷其先前承辦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牴觸。關於審理之後的結果,訴請成立的,改變或者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原判決、裁定、調解的內容,訴請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發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是他又撤訴了,如果事後他又找到了新的證據,或者是別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其它原因,想要再次發起起訴,也是可以根據原來的理由再發起起訴的。不過通常這樣發起起訴之後都是有特別的限制,比如第三人撤銷之訴,他就必須在六個月之內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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