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一審上訴有用嗎?
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對判決不服應當提起上訴,不上訴肯定沒有用,只有上訴纔有用。
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在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的,也就是啓動二審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上訴的提起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四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服一審的判決是可以利用上訴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且上訴也是屬於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在起訴時就需要製作起訴書,並且把起訴的事由以及還有起訴請求註明清楚,這樣就可以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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