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的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案外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護的途徑通常有兩種:一是案外人作爲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是案外人作爲當事人申請啓動再審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案外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原生效法律文書侵犯其自身合法權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同時還規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對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由此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啓動是案外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兩種主要方式。
原則上該訴併入再審程序,特殊情形下裁定中止再審訴訟。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2、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行使,不得並用,亦不能一種程序達不到目的轉而選擇另一種程序。一旦選定,則不允許反悔,至於先選擇哪種程序,由當事人自主選擇。
即,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序啓動的條件看,二者有許多相似之處,相同點都在於否認原生效裁判的效力,透過法律規定的糾錯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二者還有更多適應條件上的差異。準確應用適當的程序糾正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的錯誤,既能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進而達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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