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糾紛二審不服還能上訴嗎
一、一般民事糾紛二審不服還能上訴嗎?
民事糾紛二審不服不能上訴,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民事糾紛的再審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法院需要爲出具的判決或裁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也是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書的,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即便當事人不服,也必須要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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