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如何選擇受理案件的法院
通常是被告人住所地,被告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爲準。另外,還會根據案件的類型,選擇不同的法院,這個需要看您訴訟的案件是什麼案子,受理法院通常會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幾類:
(1)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財產所有權、債權、著作權、人格權、身份權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案件等。
(3)因商事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票據、股東權益案件等。
(4)因經濟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如各類合同案件等。
(5)因勞動關係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案件。如開除、辭退案件等。
(6)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案件等。
法院的管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
(2)地域管轄。如果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管轄範圍,那麼,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轄區,就由哪個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閱讀過本篇文章,我們就能夠知道應該到哪裏去進行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起訴,其實應該我們能夠了解的是關於民事訴訟的一些其他的具體事宜,因爲這不僅能夠讓我們對於國家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瞭解,其實更多的也是能夠解決民事訴訟如何選擇受理案件的法院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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