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宣告死亡婚姻的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宣告死亡婚姻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增加了一條但書“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二、相關的解讀:
宣告死亡的效力與自然死亡效力一樣,人亡—繼承開始;家破—婚姻關係消滅。
撤銷死亡宣告的效力:婚姻關係因撤銷的溯及效力而自行恢復,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機關書面說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關於但書的規定適用起來比較困難,因爲沒有說明具體提交書面說明的時間。另外,就再婚而言,應當以被宣告死亡被撤銷之前完成,否則可能構成重婚。至於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不願意恢復婚姻關係的書面聲明時間,如果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之前,自無問題;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之後宣告死亡撤銷之前,提交該聲明,亦可;但如果在死亡宣告撤銷之後,再提交書面聲明的,能否發生阻卻原婚姻關係效力的恢復,從立法目的看,應當允許。但爲了保障婚姻關係的穩定性,需要必須要有一個時間限制,爲了最大可能實現立法目的,宜做如下規定,“但其配偶已在死亡宣告撤銷之前再婚或自知悉或應當知悉死亡宣告可被撤銷之日起毫不遲延地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此外,給大家介紹下德國比較法上關於被宣告死亡者被撤銷後關於婚姻關係效力的規定:
死亡宣告並不當然導致婚姻關係消滅,但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有權另結新婚(不構成重婚);
若新婚雙方均爲善意(即在新婚締結時不知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則前婚因新婚的締結而終止;
若新婚雙方均爲惡意(即在新婚締結時知悉被宣告死亡者依然生存),則構成重婚,前婚效力不受影響,被宣告死亡者得主張廢止新婚;
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現,若前婚配偶締結新婚時爲善意,則無論新婚他方善意與否,前婚配偶都可主張廢止新婚,理由似乎是“重大的動機錯誤”。
因未區分善意惡意,恐有兩點難以解釋:
在被宣告死亡者配偶爲惡意時,透過締結新婚組織溯及力的發生,實際上是容許而已配偶利用宣告死亡制度規避離婚制度,此等婚姻解除手段,將陷被宣告人於不利,因其爲婚姻解除、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意志均被無視,而惡意的配偶則獲得與善意同等程度的保護。
婚姻行爲若區分善意惡意,被宣告之人締結新婚的效力較容易認定,因無論如何,被宣告之人締結新婚必爲惡意,故其新婚構成重婚,不受保護,死亡宣告撤銷後,前婚復活,順理成章。
可以明確的告訴我,大家關於婚姻關係的存續問題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它發生的效力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一個人被宣告死亡,那麼他的婚姻關係就已經消滅了,在法律上不存在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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